【招投标】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科学技术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事先公布项目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方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重大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三条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他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我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我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