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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的相关规

大律师网 2019-01-25    0人已阅读
导读:【离婚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起诉做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

【离婚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起诉做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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