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质疑和探讨

大律师网 2019-04-17    0人已阅读
导读:未达退休年龄,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受害前并无工作,无从事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基础,但也不能按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而只能按受所法院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理由如下:  1,受害人受害前无具体

  未达退休年龄,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受害前并无工作,无从事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基础,但也不能按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而只能按受所法院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理由如下:

  1,受害人受害前无具体工作,也即并无收入.当然并不表明其今后无工作,但有二种可能,或许有,或许无.

  2,受害人现主张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无依据,

  其一,该工资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是,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由此看出,该工资标准是计算丧葬费的依据.

  其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那么原本无工作,但又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受伤后,其误工费的标准按何行业明细计算就成了问题,如果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必然造成许多同行业工资收入标准比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低的人会钻空子,干脆不提供工作证明,一律按标准高的计算,这样试必造成受害人获得法外利益,这是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目的相悖的.

  由于现在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就为这些暂无工作的受害人计算误工费损失提供了依据,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这部分人的误工费按此标准计算是完全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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