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将自己的轿车转让给许先生使用,由于汽车未过户,许先生对这辆出现的违章罚款也没有缴纳。为此,王女士将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许先生履行合同义务,偿还车辆的银行贷款及车辆的交通违章罚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许先生与王女士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欣达园小区的商品房屋一套和起亚千里马白色轿车一辆,其中房屋是许先生与王女士二人共同名义购买,汽车是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双方共同支付房屋和车辆的银行贷款。后许先生、王女士二人由于感情问题而分手,双方先后于2006年和2008年签署了2份协议,就车辆和房屋的归属及相应补偿问题作出约定,位于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欣达园小区商品房的产权份额原为许先生、王女士各占50%,现许先生自愿将其所占有全部份额及相关债务转让给王女士,王女士对于许先生将所占份额转让给王女士,共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王女士将其名下的一辆起亚千里马白色轿车转让给许先生,但此车自2006年10月2日以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许先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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