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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通事故案诉状(1)

大律师网 2019-12-28    0人已阅读
导读:民事诉状 牐犜告:卜某,男,汉族,26岁,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镇。 牐牨桓妫盒砟常男,汉族,24岁,住晋江市安海镇。 牐牨桓妫盒砟衬常男,汉族,成年,住晋江市安海镇。 牐牭谌人:某财产保险公司泉州中心支公

民事诉状

牐犜告:卜某,男,汉族,26岁,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镇。

牐牨桓妫盒砟常男,汉族,24岁,住晋江市安海镇。

牐牨桓妫盒砟衬常男,汉族,成年,住晋江市安海镇。

牐牭谌人:某财产保险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牐牱ǘù表人: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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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犓咚锨肭螅1、判令被告许某、许某某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28749.3元;

牐2、判令被告许某、许某某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

牐3、判令第三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牐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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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2006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许某驾驶双排座小货车沿省道308线由高速往佘店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遇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卜某,小货车碰撞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为:许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过错责任,彭某、原告卜某不承担本事故过错责任。原告也因此住入晋江市医院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内外踝骨折、左踝软组织严重挫伤。由于本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项目如下:医疗费1199.3元;误工费6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1000元 ;交通费 1500 元;营养费3000;后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28749.3元。

牐犃硗猓因原告已构成伤残,因此,被告还需要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

牐犚蛭被告许某某系肇事车辆闽C/A9607的所有人,因此,二被告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牐牭谌人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牐犖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有关法律、法规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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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牻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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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200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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