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最低工资标准 (元) 适用地区
月 小时
一类 1000 8.5 市、市、市、市、市
二类870 7.5 市、市、市、市、
市、市、市、市、
三类 7806.5 各县级市
四类 6906 各县、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