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与调解、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公正性。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自愿性。仲裁实行
第一,公正性。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自愿性。仲裁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仲裁;2、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地域限制;3、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员;4、当事人自愿决定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等。 第三,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可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及时性。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而且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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