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逾期不支付工资要加付赔偿金

大律师网 2020-03-20    0人已阅读
导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的差额或者解除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