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 司法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 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
司法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 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 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 司法鉴定文书无效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未加盖专用章或签名的,补充完整则可。其他别确认无效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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