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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2万

大律师网 2020-06-23    0人已阅读
导读:导言:2000年新颁布的《》中已把 禁止 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 家庭暴力 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因在婚姻遭受丈夫家庭暴力

导言:2000年新颁布的《》中已把 禁止 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 家庭暴力 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因在婚姻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刘女士在时要求丈夫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判决刘女士与张某,由张某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失1000元。

刘女士与张某于1990年登记,婚后生活还不错,1992年生育一女。但随着日子的推移,张女士与丈夫张某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丈夫张某也出现了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刘女士大打出手,特别是2009年4月时,张某用开水将刘女士颈部烫伤,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为此花费若干。刘女士因无法忍受张某不断增长的暴力倾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庭审中,张某虽然对殴打刘女士表示悔意,并以后不再殴打刘女士,希望刘女士再给一次机会,但长期遭受张某殴打的刘女士坚决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的存续与解除,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家庭暴力为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实施家庭暴力,侵犯配偶人身权益,依法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刘女士与张某多年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彼此不能包容,张某多次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受伤,导致,故对刘女士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了支持。因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对刘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但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刘女士的伤情酌情确定,考虑到刘女士的伤情较轻,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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