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378号
上诉人(原审)廖海兰,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口市滨海大道118号福昌大厦505房。
委托代理人吴冬梅,海南海地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颜亚飞,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口市滨海大道118号福昌大厦505房。
委托代理人廖晖,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2)秀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员胡曙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红曼、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2002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吴冬梅,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廖晖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并发表了辩论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2)秀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曙光
审 判 员 蔡红曼
审 判 员 李 燕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