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三亚民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潘远松,又名潘金才,男, 36岁,汉族,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委会人,现服刑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陈丽玲,又名陈亚龄,女,34岁,汉族,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委会人,务农。
委托人陈传义,系被上诉人父亲。
上诉人潘远松因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远松、被上诉人陈丽玲及委托代理人陈传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 强
代理审判员 陈太洪
代理审判员 李 祎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