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涉外程序。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案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申请仲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仲裁申请书》共4份; 2、 仲裁协议、合同文本及附件共4份; 3、 支持仲裁请求的有关的票据、信函、材料,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共4份; 4、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a、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须提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b、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5、 证据目录清单4份,该证据目录清单应包括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明事实、证据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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