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李春明,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石油大学(华东)机械系教师,住该校家属区8区6栋1单元201室。
委托人:齐志英,山东天地恒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李淑玲,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油大学(华东)家属区8区6栋1单元201室。
上诉人李春明因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愿原审判决为由,于2004年11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春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宪银
审 判 员 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