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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燕诉黄晓琼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10-04    0人已阅读
导读:(2006)遂民一初字第54号谢小燕,女,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泉江镇卜村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彭家骏,江西遂龙律师。 黄晓琼,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泉江镇西路街23号。 委托代理人何学文

(2006)遂民一初字第54号

谢小燕,女,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泉江镇卜村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彭家骏,江西遂龙律师。
黄晓琼,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泉江镇西路街23号。
委托代理人何学文,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6年2月5日受理了原告谢小燕诉被告黄晓琼一案。依法由员李建军适用公开进行审理。查明:2003年正月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1月18日举办婚礼,2004年4月21日婚生女孩黄智圆,2004年6月17日办理登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口打架,双方感情名存实亡。故原告向本院,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婚生女孩黄智圆归被告,依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小燕与被告黄晓琼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黄智圆由被告黄晓琼抚养,原告谢小燕负担黄智圆的生活费每年1000元;每年的如在1000元以内由黄晓琼负担,超过部分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教育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上列费用从2007年3月14日始每年的3月14日前结算付清上年度的款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已在原告处的归原告,已在被告处的归被告,各自所欠的各自偿还。2004年6月14日被告黄晓琼欠原告之父谢储辉的2100元抵扣原告应付小孩一年的生活费。
四、原告谢小燕每年可以探视小孩黄智圆1—2次,时间为7—10天,但探视前必须告之被告黄晓琼。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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