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
许可证的实施范围还不能满足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多数许可证的发放程序还很不规范,对许可证颁发程序监管不力;对依据许可证采取的行为还未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等。
2.林业行政许可设定的完善
对可能严重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开发利用行为,应该制定专门的、具体的法规或规章进行规定。 森林资源保护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 。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通过立法划分各级行政部门对具体开发利用行为的审批权限。确定高效的审批程序。科学高效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要求。因此,首先,要确定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的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