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21-08-19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6]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利用食品安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食品行业的监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6]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利用食品安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食品行业的监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6]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利用食品安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食品行业的监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20号)等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是做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及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关键,事关食品行业的发展、公众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我市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传输、处理、发布等方面尚未达到系统、规范的要求,未能形成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有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作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基础工作来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综合利用。
  二、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一)食品中毒事件通报管理。发生重大食品中毒事件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以便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卫生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当月食品安全公共事件汇总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证照信息管理。
  1.证照信息包括证照的发放、吊销、注销、年审、变更等情况,以及其他需通报的内容;卫生、工商和质监部门是证照信息互通的责任部门。
  2.卫生部门负责将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相关信息通报工商、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将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质监部门,质监部门负责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信息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3.卫生部门负责将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相关信息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将食品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通报卫生部门。
  4.市级相关部门之间负责通报市本级证照信息,负责收集并通报对应的上级证照信息;县级相关部门之间负责通报县级证照信息;市、县两级部门内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证照信息通报制度。
  5.证照信息通报实行季报制。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完成上季度的证照信息通报工作。首次通报的证照信息,应包括以前所有的证照信息。有特殊情况需立即通报的,各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做好通报工作。
  (三)检测信息通报管理。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食品安全检测信息汇总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四)日常监管工作信息管理。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将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日常工作动态、专项整治情况、预测预警信息、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等信息分别及时报送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定期向当地政府及上级政府汇报。
  三、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领导和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加强信息互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市人民政府将把信息互通情况纳入到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目标年度责任考核内容;由于迟报、漏报、瞒报、虚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查清事实后,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