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出具执行终本裁定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能出具执行终本裁定书:
1.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银行存款、债权、股权、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因破产、歇业等原因,短期内无法恢复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替代的执行方式。
3. 经过法定查找程序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并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但仍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其他导致执行不能进行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也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终本裁定与终结执行的法律效力有何区别?
终本裁定与终结执行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状态,两者在法律效力上存在显著区别。
1. 终本裁定: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明确、有效的财产线索,且通过法院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依法作出的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裁定。终本裁定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终本裁定具有暂停执行而非终止执行的法律效力。
2. 终结执行: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如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或者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已经得到全部实现等,法院据此作出的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作出后,该执行案件即告终结,不再恢复,原判决或裁定关于执行内容的部分在事实上失去了强制执行力。
法律依据:
1. 关于终本裁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2. 关于终结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列举了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包括:“(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作出终本裁定后能否再次恢复执行?
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裁定”)的决定,通常是因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并未得到完全实现。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永久性地结束。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符合其他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在终本裁定后,只要满足法定条件,执行程序是可以再次恢复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也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当被执行人出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等情形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恢复执行的裁定。
当符合上述条件时,法院会依法作出执行终本裁定。但这并不代表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同时,法院也会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确保执行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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