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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易以什么为准?

大律师网 2024-10-08    0人已阅读
导读:动产交易以什么为准?动产交易以实际支配力转移为准。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出质人交付质物后质权成立。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大律师网为您具体介绍更多。
动产交易以什么为准?

  以实际支配力转移为准。

  动产交付是物权转移的必要条件之一,多数情况下交付即发生物权转移效力。动产交付主要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四种类型。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应确保动产的实际支配力已经转移,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是什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则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而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不需要书面形式。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动产则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等,而动产则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等。

  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动产产生的纠纷则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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