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秩序混乱;阻碍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输;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如虚假的爆炸、疫情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以及组织、资助非法聚集,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这类行为影响公共秩序,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更大的混乱发生等,据情节严重程度,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侵害客体:公众性的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非法聚集在一起,干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运作,使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生产、经营以及教育、科研等各项活动,从而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层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不能出现过失或无罪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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