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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应聘到一家公司,职位是管理者代表,主要负责体系管理和人力资源,级别是副总级。已签订劳动合同,6月18日上班,上班后老板没有分配给我工作任务。先让我到各部门去了解情况,3个月后给他写岗位识别标准,我按着老板的要求先到项目部,中间他让我利用下班时间给采购部的员工做培训,我按老板的要求给他们培训了TS1694标准,老板说培训标准没有用,我结合公司实际和采购部工作职责及采购员对TS1694标准程度编制了培训教材,并编制过程方法的采购流程图,准备发给采购员先自学,之后以答疑的方式进行培训,并与邮件的形式与老板进行了沟通,7月1日老板就将我的电脑收了交给采购部的员工,让我另找工作,我就去人力资源办了辞职手续,手续办好交财务部准备发工资,财务说打我卡里,8月4日人力资源主管通知我说:老板说我没做什么,工资不给发。请咨询法律顾问,这符合劳动法吗?

北京-朝阳区 发表于:2016-08-07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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