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戴XX,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52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扬,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A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1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1713J。
法定代表人:严X,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戴XX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A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5民初8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戴XX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A公司未作答辩。
戴XX的仲裁请求:1.A公司支付戴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460.50元;2.A公司支付戴XX提前一个月代通知金24153.50元;3.A公司支付戴XX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提成工资97939.95元;4.A公司支付戴XX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仲裁裁决结果:1.A公司支付戴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460.50元;2.A公司支付戴XX律师费1862.22元;3.驳回戴XX的其他仲裁请求。
戴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A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提成工资;2.A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3.A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戴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戴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
关于戴XX主张的提成工资。首先,戴XX提交的入职前与A公司的人事张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XX确告知戴XX,提成方案为新客户销售毛利率的3%至6%、老客户1%至3%,该方案系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前就提成计算方式达成的初步合意,构成戴XX接受聘用的重要条件。双方在2022年5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中虽然未约定提成条款,但在戴XX与A公司的人事张X2022年6月15日、6月16日的沟通中,双方就作为计算提成基数的销售回款是否应扣除营运成本进行讨论,张X在讨论中并未否认提成的存在,还告知戴XX“销毛是:收入-成本(外派员工),不算运营成本”,以上事实足以说明,A公司与戴XX约定了提成。其次,A公司于2023年1月及3月向戴XX支付的5242元款项虽备注为“其他代发奖金”,但A公司与戴XX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戴XX的工资包括哪些奖金,A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5242元的性质及具体计算标准,相反,该款项的金额与戴XX2022年的销售业绩814710.28元及按3%的比例推算的提成的金额高度吻合。第三,戴XX在一审中提交了其与A公司的李贤君、曾庆诚之间的聊天记录,上述证据均有原件核对。A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与认可,但并未对李贤君、曾庆诚的身份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戴XX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结合李贤君、曾庆诚向戴XX发送的2023年业绩数据表及毛利率信息,足以印证戴XX主张的提成工资已实际纳入双方履约的范畴。A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提成约定,却未能对上述证据链条做出合理反驳,故本院对戴XX主张的提成标准予以采信。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反驳戴XX主张的提成标准及销售业绩,故本院对戴XX主张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提成工资97939.95元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戴XX在本案仲裁中请求裁决A公司向其支付的赔偿金72460.50元、代通知金24153.50元、提成工资97939.95元,并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一审法院已判决A公司向戴XX支付赔偿金72460.5元,本院二审判决A公司向戴XX支付提成97939.95元,按照胜诉比例计算,A公司应向戴XX支付律师费4379元。扣除A公司已经支付的律师费1862.22元,A公司还应向戴XX支付律师费2516.78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戴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05民初828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市A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戴XX支付提成工资97939.95元及律师费2516.787元;
三、驳回上诉人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上诉人戴XX预交),由被上诉人深圳市A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深圳市A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戴XX迳付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王XX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温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