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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案一审判决书

大律师网     2026-01-27

导读:原告: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


  原告: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

  负责人:范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安村委会流口村车站路4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扬,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女,200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安村委会流口村车站路4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XX、谢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扬,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B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北京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
  原告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A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李XX、谢XX、深圳市B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第三人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李XX,被告李XX、谢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扬,被告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A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相关情况
  一、被告李XX、谢XX的仲裁请求:1.A深圳分公司、B公司共同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120851.42元;2.A深圳分公司、B公司共同支付工亡丧葬补助金76735.5元;3.A深圳分公司、B公司共同支付谢XX2022年2月9日至2026年2月19日供养亲属抚恤金127953.41元;4.A深圳分公司、B公司共同支付李XX2022年2月9日至2039年2月9日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579625.2元;5..A深圳分公司、B公司共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6.A深圳分公司、B公司共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7.A公司对A深圳分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深福劳人仲案【2023】6838号仲裁裁决:1.A深圳分公司支付李XX、谢XX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2.A深圳分公司支付李XX、谢XX丧葬补助金76735.5元;3.A深圳分公司支付谢XX2022年2月9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63291.32元,自2024年11月14日起按1912.61元/月的标准支付谢XX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谢XX年满18周岁为止(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4.A深圳分公司支付李XX2022年2月9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63291.32元,自2024年11月14日起按1912.61元/月的标准支付李XX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李XX死亡为止(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5.A深圳分公司支付李XX、谢XX医疗费120851.42元;6.A深圳分公司支付李XX、谢XX律师代理费5000元;7.A公司对A深圳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偿清偿责任;8.驳回李XX、谢XX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原告A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李XX、被告谢XX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李XX、被告谢XX丧葬补助金76735.5元;3.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李XX2022年2月9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63291.32元,也无需自2024年11月14日起按1912.61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告谢XX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被告谢XX年满18周岁为止(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4.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李XX2022年2月9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63291.32元,也无需自2024年11月14日起按1912.61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告李XX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被告李XX死亡为止(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5.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李XX、被告谢XX医疗费120851.42元6.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李XX、被告谢XX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2024)粤0304民初5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显示工亡职工谢XX系A深圳分公司派遣至B公司处的人员,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本院依法认定工亡职工谢XX与A深圳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五、入职时间:根据上述认定,工亡职工谢XX与A深圳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查明,李XX、谢XX与A深圳分公司及B公司均确认工亡职工谢XX自2021年11月3日起到B公司处工作,据此,本院认定工亡职工谢XX的入职A深圳分公司的时间为2021年11月3日。
  六、月工资标准:本院根据李XX、谢XX提交经A深圳分公司及B公司认可真实性的《派遣人员工资核算表》
  核算,谢XX工亡前月平均工资为6075.36元。
  七、工伤认定情况:职工谢XX于2022年2月8日在宝安区B电子公司因突发疾病,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显示谢XX死亡日期为2022年2月9日,死亡原因为高血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0月18日出具深人社工认决字【2023】030003982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职工谢XX突发疾病死亡属工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A深圳分公司,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生效。
  八、工伤保险缴纳情况:A深圳分公司未为员工谢XX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A深圳分公司应当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由A深圳分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九、李XX、谢XX与谢XX的法律关系:李XX系谢XX之母,谢XX系谢XX之女。
  十、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谢XX死亡上一年度即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2元,故A深圳分公司应支付李XX、谢XX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计算方式:47412×20)。
  十一、关于丧葬补助金:本院认为,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取得丧葬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为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因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广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故,丧葬补助金应为6个月的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谢XX死亡上一年度即2021年度,深圳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经本院核算,仲裁裁决金额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故A深圳分公司应支付李XX、谢XX丧葬补助金76735.5元。
  十二、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李XX、谢XX主张谢XX死亡时李XX已满55周岁,谢XX未满18周岁,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A深圳分公司、A公司应当按照谢XX月工资的40%向李XX(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至死亡,计算期间为2022年2月9日至2039年2月9日,金额为579625.2元)、谢XX(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计算期间为2022年2月9日至2026年2月19日,金额为127953.41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707578.61元。A深圳分公司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系按月支付。
  本院认为,谢XX死亡时李XX已满55周岁,谢XX14周岁1个月,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李XX、谢XX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A深圳分公司应支付李XX、谢XX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822.61元(计算方法:6075.36×30%)。另,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加发80元;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加发10元。故,从2022年1月1日起李XX、谢XX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902.6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李XX、谢XX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912.6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谢XX于2026年2月19日年满18周岁。自谢XX死亡之日即2022年2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A深圳分公司依法应一次性支付谢XX供养亲属抚恤金63291.32元(计算方法:1902.61÷28×20+1902.61×10+1912.61×22+1912.61÷30×13),自2024年11月14日起按1912.61元/月的标准支付谢XX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谢XX年满18周岁为止(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自谢XX死亡之日即2022年2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A深圳分公司依法应一次性支付李XX供养亲属抚恤金63291.32元(计算方法:1902.61÷28×20+1902.61×10+1912.61×22+1912.61÷30×13),自2024年11月14日起按1912.61元/月的标准支付李XX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李XX死亡为止(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十三、关于医疗费:李XX、谢XX主张A深圳分公司未为其员工谢XX缴纳工伤保险,并向本院提交《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明其主张。经查,其一,李XX、谢XX提交经A深圳分公司认可真实性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的显示谢XX的临床诊断为左侧椎动脉V4段动脉瘤破裂出血;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脑疝形成;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病;吸入性肺炎;中枢性尿崩症。出院记录显示谢XX于2022年2月8日入院,于2022年2月9日出院,入院后急诊在全麻下行“右侧脑室外引流+全脑血管造影+必要时动脉瘤介入栓塞术”。其二,李XX、谢XX提交经A深圳分公司认可真实性的《住院收费票据》显示谢XX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9日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20851.42元。本院认为,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A深圳分公司应当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由A深圳分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根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可证明谢XX住院治疗疾病支出医疗费120851.42元,故A深圳分公司应当支付李XX、谢XX医疗费120851.42元。
  十四、关于律师代理费:李XX、谢XX主张其因本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6000元,并向本院提交证据《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李XX、谢XX提交的证据《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显示李XX、谢XX因本案支出了律师代理费16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诉讼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根据李XX、谢XX本案的胜诉比例,经本院核算,A深圳分公司依法应当支付李XX、谢XX律师代理费5000元。
  十五、关于支付义务的承担:经查明,A深圳分公司系A公司的分支机构,故A公司应当对A深圳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偿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X、被告谢XX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
  二、原告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X、被告谢XX丧葬补助金76735.5元;
  三、原告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谢XX2022年2月9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63291.32元,自2024年11月14日起按1912.61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告谢XX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被告谢XX年满18周岁为止(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四、原告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X2022年2月9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63291.32元,自2024年11月14日起按1912.61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告李XX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被告李XX死亡为止(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五、原告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X、被告谢XX医疗费120851.42元;
  六、原告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X、被告谢XX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七、第三人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原告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义务承担补偿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A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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