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万扬

提问
谢万扬律师文集

徐XX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大律师网     2026-01-27

导读:原告:徐XX,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扬,


  原告:徐XX,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扬,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A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99号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B企业清算(重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陈XX,均为湖南XX(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重庆A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侵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扬、被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A2024-债转-1001”的《债权转让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价款30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及赔偿软件服务费3090元、拍卖佣金15450元,合计32754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24年9月23日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拍卖标的名称为“关于对儋州市开发建设总公司等4户12笔债权(3户已诉已执行、一户未诉),价值1.3个多亿”的债权包。原告以309000元的成交价竞拍取得上述债权,并支付软件服务费3090元、拍卖佣金15450元。双方于2024年9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A2024-债转-1001”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在拍卖转让上述债权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向原告提供不实信息,声称截止基准日2023年9月20日债权包本息合计高达137769818.53元。但在签订协议后,原告发现本息合计严重不足该金额,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的民事欺诈行为,使原告错误相信了该债权金额,从而参与了拍卖并交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判令被告退还款项并赔偿相关损失。
  被告辩称,一、竞拍公告中,被告已经明确提示了债权包的各种风险和瑕疵,被告不存在任何欺骗。案涉的债权包转让是被告委托拍卖公司在阿里拍卖网站以1万元的起拍价格公开拍卖转让,被告在竞拍页面上传并公示了相关的案涉债权包的资料,该部分资料也就是原告提交给法院的资料,公示期为一个月。被告委托拍卖公司在竞拍页面及竞拍公告中做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债转协议的第八条8.2.3条也明确约定:乙方(即原告)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审阅了债权包证明文件,对债权包的现状进行了充分且审慎的调查,并自行评估了债权包的回收可能性,乙方受让该债权包,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债权包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故原告在竞拍前就已知晓债权相关资料,并审慎且独立作出自己的竞价判断。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与竞拍公告的资料一致,债权包证明文件真实性不存疑,证明被告不存在欺骗。竞拍公告已明确提示了债权包的各种风险和瑕疵,原告应充分核实并做出判断,其参与竞拍并出价,意味着接受债权包的所有瑕疵。
  二、被告已经明确提示其提供的债权情况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数额应以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为准。在竞拍页面的《债权情况表》
  已经明确提示债权情况仅供参考,债权明细清单利息为系统生成,实际利息以生效判决文书核准计算;且债转合同的第二条也进一步明确了(含罚息、迟延履行金等以法律文书最终确定的实际金额为准)。必须指出的是原告与被告的债转协议是被告在竞拍之后才签署的,而且交接时原告律师也做了合同条款审核和对接,也就是说,原告清楚知晓债权金额以实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准。
  由此可见,被告不可能存在对债权金额的欺诈。且案涉债权包转让协议及清单均明确转让的权益基础合同为原中国银行与债务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因此案涉债权金额计算也是基于借款合同约定。因此不能以后续判决或裁定认可的金额与借款合同所述金额不一致,而认为被告欺诈。
  三、案涉债权包债权金额为债权上家中国C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计算所得,为确保债权的同一性,以及确保买受人在后续法院审核顺利,原告据此作为债权金额进行拍卖,合情合理合法,不存在欺诈。案涉债权包为被告于2023年12月22日也是在阿里拍卖网站以公开竞拍方式取得,债权包的单户债权金额均为中国C资产公司所计算和确定。C资产作为具有金融牌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债权金额计算具有专业性,并非被告随意夸大捏造。被告在资料移交中也将C资产与被告的债权转让协议原件移交给了原告,原告对债权金额为C资产计算和确认这一事实非常清楚,因此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欺诈。
  且实务中,因债权的连续转让,法院审核需确认债权的同一性,两份债转协议的金额需一致,如此才有利于原告后续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这有利于原告利益的实现,否则因两次债权转让协议金额不一致,导致原告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不能,反而损害原告的利益实现。
  四、D贸易强清过程中所申报的债权数额与挂拍的债权数额不一致是因为被告在进行债权申报时,基于降低债权实现风险、控制兑现成本的战略考量,在权衡自身利益与清算组认可可能性后,主动作出重大让步,进行了债权申报。从不良资产债权处置的实践来看,此类在重大利益退让基础上进行的申报是行业内针对不良资产债权申报时,提高债权处置效率而常用的一种通行策略。需要指出的是,D贸易22年进入强制清算,至2024年8月28日已由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并公告,意味着D贸易对债权人已无资产可供破产清偿,原告作为买受人在竞拍前应充分尽调了解该事实。被告在D贸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申报的债权金额对原告对债权的价值判断无实质性影响。原告在交接完后也第一时间联系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也通知其重新进行破产债权申报,而原告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对债权金额并未提出异议。且该笔债权还有连带责任担保人,原告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金额,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五、案涉信用类不良金融债权因债务人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或已破产、失联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金受偿率低等情况,且因借款合同大多为2000年前签订,债权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较为复杂,过多主张债权金额并无意义。被告购入债权后分批挂拍,其他人均无异议,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既无事实根据,也不符合行业规则。被告从C资产购买此批债权,也将该批债权中的其他部分也多次分批挂拍方式出售给多个其他买受人,均未出现对债权金额的争议。如果依原告的逻辑,那是否也可以认为C资产在出售案涉债权包给被告时也涉嫌欺骗。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所涉的债权包转让行为是采取的公开竞拍的方式,不存在对原告故意欺骗行为,请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24年9月23日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拍卖标的名称为“关于对儋州市开发建设总公司等4户12笔债权(3户已诉已执行、一户未诉),价值1.3个多亿”的债权包。原告以309000元的成交价竞拍取得上述债权,并支付软件服务费3090元、拍卖佣金15450元。双方于2024年9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A2024-债转-1001”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主要约定,债权包金额为137769818.53元,其中海南国贸F发展公司债权金额为25139948.8元、海南E物业管理公司债权金额为39679665.45元、海南D贸易公司债权金额为39484708.8元、儋州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债权金额为33465,495.48元。乙方(即原告)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审阅了债权包证明文件,对债权包的现状进行了充分且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了债权包的回收可能性,乙方受让该债权包,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债权包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本息合计严重不足该金额,债权包金额为59629281.1元,其中儋州建设本息是15950026.45元、蓝鹰物业本息是9692892.4元、国贸F本息是15453411.98元、D贸易本息是18532950.27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2025年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予以准许并作出(2025)琼0105民初190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费215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债权转让协议、支付截图和支付凭证、拍卖网站截图、海南国贸F发展公司债权文件、海南E物业管理公司债权文件、海南D贸易公司债权文件、儋州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债权文件、(2022)琼01强清19号民事裁定书、(2022)琼高法执提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提供的证据:债权包竞拍页面和竞价确认书、《债权情况表》《债权转让合同》、被告从上一手卖方竞拍案涉债权包页面及
  易破产清算公告及财产分配方案及交接群聊天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未如实披露债权的真实情况,夸大债权价值,导致原告基于错误信息作出购买债权决策,属于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24-债转-1001”的《债权转让协议》,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涉合同被撤销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价款309000元并自起诉日(2025年2月13日)按同期LPR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赔偿软件服务费3090元、拍卖佣金15450元,本院亦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应为:以30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徐XX与被告重庆A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编号为“A2024-债转-1001”的《债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重庆A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XX返还转让价款309000元、赔偿软件服务费3090元、拍卖佣金15450元;三、被告重庆A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XX支付利息(以30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6213元、保全申请费2158元,均由被告重庆A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