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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

大律师网     2025-08-21

导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的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   应 盼   长期以来,“房产加名即共有”的观念深入人心,公众普遍认为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房产证上接受加名的一方可因此获赠部分产权。然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五条却打破了“赠与关系”的固有格局,转而确定了“综合考量”的裁判思路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的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

  应 盼

  长期以来,“房产加名即共有”的观念深入人心,公众普遍认为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房产证上接受加名的一方可因此获赠部分产权。然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五条却打破了“赠与关系”的固有格局,转而确定了“综合考量”的裁判思路,即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在离婚分割时,除了要考虑“加名”行为是否完成产权登记外,还引入了给予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考察因素来综合确定房产归属和补偿问题。该条款的核心宗旨在于实现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均衡,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但这一颠覆性的重构却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引发了广泛讨论。

  一、法律性质争议:赠与合同抑或夫妻财产约定

  1、“赠与说”与“夫妻财产约定说”的理论分歧

  目前,理论界对于房产加名行为的性质存在“赠与说”和“夫妻财产约定说”这两种主流观点,其分歧源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和一千零六十五条的交叉适用争议。

  “赠与说”认为,房产加名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如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产权登记一方有权撤销赠与,物权不产生变动效力,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财产约定说”则强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房产加名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一方违约,则另一方可主张合同继续履行。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释义中未明确倾向某一观点,但强调了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等因素来判断。这种“模糊性”的表述将可能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房产加名行为的性质产生差异化认定的情况,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此类案件的复杂性。

  2、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路径分化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在差异。在某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案例中,男方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应女方要求加名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女方提出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加名行为体现了双方对房产共同共有的意愿,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在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半分割。有些法院则认为,该情形与双方婚内共同购房的情形不同,不能机械地适用各半分割的处理方式,而应综合双方对房产的出资情况、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并结合公平原则确定接受加名一方是否享有一定份额,抑或在不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多少补偿为宜。

  此外,这种裁判路径的分化也可能受到地域性司法政策的潜在影响。在一些房价较高、房产资源紧张的地区,法院可能更倾向于保护房产出资方的利益,对加名行为的认定更为谨慎。而在一些注重婚姻家庭稳定、强调公平分配的地区,法院可能更倾向于将加名视为夫妻财产约定,认定为共同共有。

  二、裁判逻辑探析:利益平衡与价值导向

  1、婚姻贡献与产权归属的权衡

  《解释二》出台后,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综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离婚时房价等因素来确定补偿比例,其中:

  共同生活情况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长、相互扶持多的,则接受房产加名一方可能因共同生活的付出获得较高补偿。例如,夫妻共同经营家庭多年,一方在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务和照顾老人孩子等责任,法院则会据此认为其对家庭有较大贡献,在确定补偿比例时予以适当倾斜。

  孕育子女是关键因素之一。鉴于生育与抚养子女对家庭稳定与延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此类贡献应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得到体现。因此,如一方在子女孕育及抚养过程中投入了巨大精力,法院会考虑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家庭贡献不仅涵盖家务劳动,也包括经济支持等多方面。如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努力工作,为家庭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法院在确定补偿比例时同样会予以适当考量。

  此外,“防止骗婚洗房”等社会价值也是司法考量的重要方面。《解释二》第五条通过对以上因素的考量,可以有效避免一方以房产加名为目的结婚,获取房产后迅速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的行为,维护了婚姻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保障了房产给予方的合法权益。

  2、过错责任与公平原则的协同适用

  在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容忽视。如一方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或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法院在分割房产时将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例如,因一方的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可能会在房产分割时减少其所能取得的份额,以此体现对过错行为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此外,如一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损害对方财产权益,法院将也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其在分割房产份额时少分或者不分。

  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如房产在婚姻期间增值,补偿金额可能会结合增值情况进行计算。这既能体现公平原则,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避免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遭受重大损失。

  三、实务建议:律师代理策略与风险防范

  1、协议签署与登记程序的法律保障

  在处理房产加名事务时,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尤为关键。协议内容应当详尽且明确,首要任务是精确划分产权份额,明确双方持有的具体比例,以预防未来因产权界定不明而产生纠纷。其次,需明确产权变更行为的性质及其适用的法律条文,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赠与”行为,还是属于《民法典解释二》第五条的确定的“给予”行为,从而增强条款的确定性,减少法律解释的模糊空间。

  除协议内容的精确设计外,公证及登记程序亦尤为重要。公证程序能够提升协议的法律效力,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通过公证机构的参与,对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从而增强其公信力。及时完成产权登记则是确保权益的关键所在,只有在完成登记手续后,产权的变更才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2、诉讼策略选择与证据固定

  夫妻双方签订的房产加名协议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一方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则另一方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并在主张撤销的同时提供现场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情况的存在,以确保其能够获得法院的采纳。

  在确定补偿金额的计算过程中,可运用恰当的诉辩策略,比如详细分析购房成本、装修支出、房产增值等要素,并结合当事人对家庭的贡献度、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提出合理的补偿金额建议。

  为准确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银行流水账单、电子通讯记录等证据材料发挥着关键作用。银行流水账单能够揭示购房资金的来源与去向,证明当事人的出资情况。电子通讯记录则能反映双方在房产加名过程中的交流与协商过程,从而揭示双方对于房产加名的真实意图。

  四、结语:《解释二》的制度价值与未来展望

  《解释二》第五条展现了在财产权益与家庭伦理之间寻求平衡的立法智慧,不仅确保了房产赠与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婚姻关系被用作获取房产的手段,从而维护了财产权益的公正性,同时也兼顾了婚姻中接受方的贡献,诸如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确保了其财产权益的合理性,体现了对家庭伦理和情感因素的尊重。

  展望未来,《解释二》所确立的规则有潜力扩展至其他相邻法律领域。例如在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问题同样错综复杂,借鉴第五条的综合考量方法,能够更加公正地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争议;而在股权分割方面,亦可参照其对贡献、过错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地分配夫妻在企业中的股权权益。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法律体系,并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全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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