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以出卖为目的”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是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拐骗、绑架、收买等行为时,必须具有明确的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出售以获取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的目的。即使行为人最终未实现出卖或者未能成功卖出,只要其具备了这样的主观目的,仍然可以认定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因为刑法对该罪名的打击重点在于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以及对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破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儿童卖给他人迫使其从事恐怖、残忍表演的;(五)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七)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明知故犯”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明知故犯”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且对此有明确的认知和预见,但仍然故意进行。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其法律责任将被从重处罚。
对于“明知故犯”的界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 行为人对被拐卖对象的身份、年龄以及被拐卖可能带来的后果有清晰的认知;
2. 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知,即知道拐卖妇女、儿童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
3. 行为人基于上述认知,仍积极策划、参与或单独实施拐卖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中转、接送或者窝藏的。”
其中第六项明确规定了“明知故犯”的情况,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仍然进行收买、中转、接送或者窝藏等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时,对于“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法院在量刑时将会考虑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从重处罚。
在刑法体系下,"以出卖为目的"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故意实施拐骗、绑架、收买等行为,企图将妇女或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破坏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受到我国刑法的严厉惩治。任何触犯此罪行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正审判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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