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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途中算工作时间吗?

加班工资 2018-09-27
导读:很多员工在工作中,偶会被公司派遣出去办理业务,就是出差。那么员工出差途中算工作时间吗?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出差途中算工作时间吗?

  工作时间与有效工作时间上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轮班制,工作性质为巡视设备、应急处理故障,但人不得离开岗位,按时交接班(类似于消防队员值班,平时维护消防设备,有火灾时救灾),单位以在上班期间事情较少而引入了一有效工作时间,如24小时上班折算为4小时,这样就在劳动法的工作时间以内,工资奖金与其它8小时的同档位没有任何区别。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此后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则修订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便已具备认定加班的时间条件。但简单地以时间多少或时间经过为认定标准,既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和正常发展。

  故要确定是否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时间作为认定标准,而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需要考察超过时间部分的行为对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约定,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劳动者是否没有获得轮休、补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行业或岗位劳动特点等因素。

  而出差在外: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二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三是在坐车时,可以照常休息。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均将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只在上班地点呆着无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劳动法》工作时间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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