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否废止?

2018-07-12
导读:201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取代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01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取代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并实施,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就废止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4条、第5条确认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唯一合法主体是政府,且还在第27条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也即,按照新法,政府是唯一的征收、补偿主体,开发商、建设单位不再参与其中。

  需要进一步提醒大家的是,如今在合法的征收补偿流程中,应当是地方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进而完成拆迁征地的一系列事宜,最终把净地(就是房屋已经拆完的土地)交给开发商。显而易见,新法实施后,不再需要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再需要“五证”;对于在拆迁限期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也不再申请行政裁决。

  虽然这个说法理论上也存在例外情形,但在实践中这些例外几乎已经绝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此种情形沿用旧规定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已经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二是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合法的。由于现在已经是2018年,距离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整整七年过去了,具体项目中仍然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且还是合法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形已经寥寥无几,故而此种例外几乎是不存在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相关规定均存在较大改动,如果不能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则很容易再闹出这样的笑话,也不利于自己的维权规划。在此提醒广大拆迁户,在吸收知识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明辨是非,不要被轻易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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