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14年6月2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麒麟区沿江街道办事处新圩村委会二队附近看到被害人丁某(女,15岁)由此路过,遂上前搭讪并一路尾随丁某,对丁某抚摸、搂抱。当行至新圩村委会三组一荷花塘处时,被告人高某某强行将被害人丁某拖拽至路边一坡地,采用语言及暴力方式,欲与被害人丁某发生性关系,后因丁某奋力反抗未果。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提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被害人反抗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
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强奸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综上所述,遭受伤害时,一定要懂的保护自己。可通过法律手段或者向警方求助,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一般会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严重情节的,会从重处罚。
对于证据的收集,如果是你自己报案,公安机关就会相应的给你做一些检测,如身体取样、证据鉴定等。另外有哪些证据(如身上衣物,头发丝等等)可以保存留用,公安机关也会及时提醒取证,从而收集更多的起诉证据。只要你能及时报案,并且相关的犯罪现场、犯罪证据都保护得比较好,那么公安机关取证的效果都会是最好的。
如果不及时报案,过几天后,原来的犯罪现场就会发生改变,该清理的都被清理了,相关的证据也会消失,再找证据控告嫌疑人就比较困难了。虽说身体上可能还留存有证据,但如果不是特别暴力的强奸行为,那么身体的一些损伤过一阵子就会消失,到时候强奸犯以两人是恋爱关系为名,说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那就没有更加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是暴力强奸了,受害女性也很容易被认为是当时愿意但回头又不愿意了,或者是当时愿意之后又因为利益原因而去控告对方,这些情形很容易就会成为男性抗辩的理由了。
一般就强奸犯罪来说,没有其他见证人和其他外在的物证,那么完全是靠本人的身体鉴定和现场的勘验以及双方陈述的可信度去判断强奸罪是否成立。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你陈述的可信度较低,而又缺失其他的物证,那么能成功控告对方的机率就大大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