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房子的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的。
一、购房时间、出资类型、处理办法(不考虑另有约定、有无房本等情况)
1婚前购房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1、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3、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4、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6、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7、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8、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9、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10、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11、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12、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13、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14、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15、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6、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7、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8、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二、补偿款计算公式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只是说“由产权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补偿”。对如何补偿并未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在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一个计算标准来统一裁判尺度。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三、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取得房本后另诉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离婚后另诉。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协商不了的,另诉。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的;或者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另诉。
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涉及第三人,另诉。
男女平等原则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男女当事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收入更多,或双方收入差距大,而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出现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不平等现象。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因为男女在家庭当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承担的责任不同,导致部分女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会与男方当事人有所差距。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会适当考虑照顾妇女和儿童,同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多分财产。
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因出现重婚、家庭暴力、与第三人同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将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有过错”一方不代表会“净身出户”,如在离婚前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行为,根据最高院典型案例,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有“净身出户”的情况。
公平原则
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经济利益进行一个清算。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付出,一方离婚后如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另一方应妥善安置患病方等。
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双方支援达成一致,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