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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种类?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2020-01-06
导读:现代社会,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们的生活当中,人们对于自己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清晰。现实生活中对于维权的情况也多了起来,对于那些侵权行为也越来越不能容忍。那么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种类?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跟着大律师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种类?

  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第一,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该行为首先必须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是指工矿等企业、单位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有违法性。在本案中,被告板纸厂向宿鸭湖水库排放造纸废水,很明显是一种环境污染行为。同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违法性。

  第二,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纸污水的行为造成了水库水体的污染,原告的水产因此产生损失,这是一种客观的损害事,.

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有何区别?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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