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控股型
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权,合伙人占18%的股权,预留团队股权15%。
这种模式适用于创始人投钱最多,能力最强的情况。在股东内部,绝对控股型虽说形式民主,但最后还是老板拍板,拥有一票决定/否决权。
2、相对控股型
创始人占51%的股权,合伙人加在一起占34%的股权,员工预留15%的股权。
这种模式除了少数事情需要集体决策,其他绝大部分事情还是老板一个人就能拍板。
3、不控股型
创始人占34%的股权,合伙人团队占51%的股权,激励股权占15%。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合伙人团队能力互补,每个人能力都很强,老大只是有战略相对优势的情况,所以基本合伙人的股权就相对平均一些。
控股原则——创始人必须要有控股地位。
互补原则——创始团队优势互补,股份梯次安排。
预留原则——预留10-20%给未来人才,确保新鲜血液进入。
激励原则——创始团队也须股权激励,确保核心动力源泉。
收放原则——顶端控制权设计要封闭,底端股权激励设计要开放。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之规定,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不能退股,公司非有法定事由也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若你想将所持之公司股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你的出资,不购买的就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