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调整的范围不同
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虚假宣传包含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必然是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不一定都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只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
2、调整的主体不同
虚假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宣传的主体通常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虚假广告的主体包括虚假宣传的主体,虚假宣传的主体范围比较狭窄。
3、调整的客体不同
虚假广告调整的是所有的广告行为,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虚假宣传所调整的是宣传行为,广告或其他方法已涵盖了所有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形式。虚假宣传的客体要远远地多于虚假广告的客体。
4、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对虚假广告,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来调整、规范广告活动并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对虚假宣传,则没有专门立法,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来调整。因此,虚假宣传中除广告之外的其他虚假宣传都不在《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同时,由于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因此,用来规范虚假宣传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都适用于虚假广告。
5、法律责任不同
对虚假广告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广告法》等多种法律对其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产品质量法》以及《广告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2条也专门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对虚假宣传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对虚假广告以外的虚假宣传行为则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