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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该如何赔偿?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有哪些?

2020-05-21
导读: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人没有权利限制个人的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是涉嫌违法的并且要赔偿损失。那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该如何赔偿?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有哪些?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该如何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上年度”,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数字为准。

  《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随机标准,而不是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或固定的标准,好处在于:可以适应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符合我国的国情,既便于操作,也比较灵活,还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国家的合理赔偿。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侵害身体自由权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四种: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体。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例如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

  3、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为公民传达意思的手段,系公民身体自由即行为自由的范畴。

  (二)侵害精神自由权

  大体包括以下两种违法行为:

  1、欺诈胁迫

  欺诈是故意以使他人陷入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胁迫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和手段预告风险而使人产生恐怖的行为。欺诈和胁迫,均妨碍、干涉、限制公民正当的思维,使其陷入错误的观念,应为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2、虚伪报告及恶意推荐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劝告、通知、介绍等所发生损害,不能认定为是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故意使人陷入错误而进行虚伪报告或恶意推荐者,是对精神自由权的侵害,为违法行为。

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表现形式有哪些?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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