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2、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7、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