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觉得不服的都可起诉。所以在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后发现解决不了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1、对被行政机关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给公民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却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如果相对人超过法定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其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