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的商标使用
我国《药品管理法》原第41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2001 年 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该法时删去了该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2001 年12 月 1 日(新药品管理法施行)之后,药品是否还属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无疑问。
按照原来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包括人用的中成药(包括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另外,关于兽药的商标使用,我国《兽医管理条例》规定:兽药商标应当按照国家《商标法》规定,进行登记注册;注册商标必须在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明,并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该条例对兽药的解释是:兽药是指有利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2、烟草制品的商标使用
关于烟草制品的商标使用,我国《烟草专卖法》第 20 条的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各种商标(包括跨省、省内几个企业共同使用的商标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商标)都必须由省级烟草公司上报烟草总公司审核同意后,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1)凡是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2)卷烟、雪茄烟小包盒皮和硬条包装正面应当用汉字注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
名称,也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作为衬托。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
(3)卷烟、雪茄烟包装必须符合规定:条包装如果是防潮灰皮纸式简易包装,两边的封头上应当用汉字注明商标名称;硬条包装卷烟、雪茄烟、条包图形与小包盒皮注册图形与色彩一致,可以允许使用,不必办理注册手续。条包图形如与小包盒皮的注册商标不一致,条包装应按其图形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硬条包装烟作为系列商标注册的,每个小包盒皮为一景,可按 10 个商标申请注册。条包图形如与其中一个小包盒皮图样相同,不必申请注册;条包图形如与 10 个小包盒皮的图形中任何一个都不相同,则条包图形应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烟厂不再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商标注销手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卷烟、雪茄烟,不得进入市场。
3、酒类商品的商标使用关于在酒类商品上所用商标标识使用产地名称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以下规定:
(1)使用的产地名称,必须是已经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
(2)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
(3)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
(4)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 8毫米长;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在外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的大小的三分之一。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外加括号,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
(5)使用带有产地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
1、自己又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后,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却仍然继续使用井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
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