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线索发现
(1)举报发现。
(2)巡查发现。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4)媒体反映。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2、违法线索核查和制止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3、立案
监察科长对受理案件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意见,责成有关人员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
立案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4、调查取证
案件立案后,监察科长应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一案不少于两人)对案件进行调查。
办案人应广泛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证据。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起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6、案件审理
承办人员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经审理通过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于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4)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结案;
(5)因不可抗力终止调查的,予以结案;
(6)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予以撤案;
(7)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的,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8)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9)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作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具体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具体要求。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告知和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
9、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13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1)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
(2)督促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3) 催告履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12、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国土局行政处罚期限二年,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处罚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2、处罚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3、听证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4、处罚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5、立案时限。执法监察机构核查后,认为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启动立案呈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6、法律文书送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法律文书,应当由承办人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在的,由代理人签收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代送,以受送达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7、没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9、拆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以上时限梳理总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
10、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恢复原状前,应当视为具有继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