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坐牢是犯法的,这种行为属于包庇罪。代替他人坐牢,致使真正的犯罪人逃避刑罚构成包庇罪,也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务的,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