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税对象之一。是个人独立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会计、法律、咨询、讲学、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务的所得。这些所得如果是以工资、薪金形式从其工作单位领取的,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800元。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自由职业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工作室,用该企业承接业务,将原本个人的劳务关系转化为合作服务关系。
2、支付费用的公司可以将款项用公账户打到个人工作室中,这时不缴纳税额。
3、个人工作室收到费用后,为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实现发票流、合同流、现金流的三流统一。
4、个人工作室收入通过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将5%-35%超额累进税率进行核定征收,最高个税税率为3.5%。经过这种方式,就可以将45%个人所得税,筹划为3.5%个人所得税与3%增值税,如果劳务费用为100万,只需缴纳6.8万的综合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