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或转租人,自行对原设计的基本房间隔断间进行出租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出租人将受到行政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出租房屋,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直接向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