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行为不合法,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而事实上人肉搜索引擎从诞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问题,因此对于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泄密、隐私侵犯等问题。
“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工具,本身无罪,关键看网民们怎么使用。“人肉搜索”吸引了国内外无数热心网民主动参与,其威力不亚于一场人民战争,在侦破案件、打击邪恶、弘扬正气等方面,有其积极的作用,但也有其消极之处。一些“人肉搜索”参与者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揭发当事人个人隐私信息,对当事人进行围攻恐吓,干扰了当事人平静的生活,造成了沉重的精神压力,简直成了网络暴力。所以,除了采取网络立法、网络实名、网络规范等措施外,主要还是要靠热衷于“人肉搜索”的广大网民提升道德水准、强化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益。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唤起内心的良知,对事不对人,才能真正净化“人肉搜索”中的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的力量是强大的,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我们谁也不能保证认识自己的人没有一个会上网的,假如正好网上有人对你发起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认识你的人会将你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搜索引擎是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搜索引擎高效快速,然而因为现在人工智能并不完善,搜索引擎还很难甄别刻意的修饰过的信息,所以SEO Spam才会那么猖獗。所以,有些人想从搜索引擎的反面来解决问题,那就是更多的利用人工把搜索引擎得到的信息进一步萃取,进一步有序化,我们称之为人肉搜索引擎。当然,人搜经常和个人隐私相关连,也非常容易涉及到法律和道德问题。所以,我们在互联网上不应该轻易地公布他人的隐私,一旦公布将是覆水难收,有可能对他人造成无法挽救的伤害,这是对他人隐私的不尊重,同时也会使自己陷入法律困境。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