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
2、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4、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开具贫困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的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
2、领取社会救济和福利的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4、家庭经济状况恶变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5、有其它特殊原因。
贫困证明是到街道办事处进行办理的。
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区居委会证明,上报街道办事处核准;
农村人口则由村委会证明,报乡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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