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了房产不执行的,要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当事人唯一住房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执行的,如果不是唯一住房而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可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由债权人主动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2、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已经查封的房产。当然,这两种方案是建立在法院查封正确,债务人确实欠付债务的基础之上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已查封的房屋不可以购买,但是国家机关对房屋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不影响已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经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制措施已经解除的,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