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取保候审的流程是: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可以采取缴纳保证金或找保证人的方式担保,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法行为的,解除取保候审后保证金应当退还。
【操作规程】
1.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的书面申请。
2.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3.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法制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5.办理保证人担保手续或者通知到指定银行缴纳保证金,将缴纳保证金的凭证收回附卷。
6.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7.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制作《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9.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凭《取保候审决定书》填写《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予以释放。
10.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制作《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在3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注意事项】
1.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缴纳,起点金额为1000元;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5万元以上保证金的由市局批准。
2.保证人担保的,由保证人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3.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保证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4.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5.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缴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6.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必须有续侦材料,且有实质的侦查内容,不能以取保候审情况说明或者续侦报告等代替。
7.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8.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9.对撤销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保证人要求撤回保证或者不能履行义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10.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没有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没有犯罪事实,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并由其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制作《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缴纳人。
11.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决定不予取保的3日作出决定,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7条)
依据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68条)
依据三: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71条)
依据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刑事诉讼法》第79条)
依据五: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
依据六: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
依据七: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
依据八: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
依据九: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7条)
依据十: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1条)
依据十一: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刑事诉讼法》第69条)
依据十二: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70条)
依据十三:
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
依据十四: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