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包括特殊有形产品公证书和特殊无形产品公信力,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必须设定严格的公证行业准入机制,才能够提高公证行业的公信力,促进公证行业健康发展。《公证法》第8条规定了设立公证机构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法》第9条规定了设立公证机构的程序: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不属行政许可行为的批复》规定,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属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行为,不属行政许可行为。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是指在公证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并担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包括公证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作为公证机构的负责人,不仅要管理机构内部的行政方面事务,更应当熟悉公证业务工作,以便于全面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公证法》第10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只有具有公证员资格,才能执行公证员职务,同时,为了确保负责人具备必要的公证工作经验,法律还规定他们应当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公证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为了保证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体现机构内部的民主管理,法律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推选产生并依法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
公证事项,也即是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法律服务,这是公证机构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公证法》第11条列举了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本条第11款是兜底条款,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公证的,只要符合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机构都可以办理,如票据背书公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商标证书公证、现场监督公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