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退租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转租或擅自调换。
2、改变住房用途。
3、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房退租和腾退有以下几点区别:
1、概念定义:公房退租通常是指承租人因个人原因或租赁期满等原因,向房屋出租方提出终止租赁关系的行为。而公房腾退则是指承租人根据政策规定,因房屋征收、拆迁等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并返还房屋的行为。
2、适用场景:公房退租适用于承租人个人原因或租赁期满等自愿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况。而公房腾退则适用于房屋征收、拆迁等政策原因,需要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况。
3、处理方式:公房退租通常由承租人与出租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而公房腾退一般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制定相应的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承租人需要按照规定执行。
4、补偿方式:公房退租通常没有补偿或只有部分补偿,如未到期租金、搬迁费用等。而公房腾退一般有较为完善的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包括房屋置换、货币补偿、社会保险等,以保障承租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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