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取决于产权登记情况。
1、如果产权需要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需要双方都到场。
2、如果产权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那么只需要登记的那个人到场即可。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登记程序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包括: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买方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5、房地产买卖合同(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6、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
7、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
8、房地产交换协议书。
9、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10、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11、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12、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13、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房屋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5、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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