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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可质疑国际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大律师网 2024-02-01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国际仲裁中,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保障仲裁程序正当、裁决公正的基础。当存在可能导致仲裁员利益冲突、偏见或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和公正判断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

何种情况下可质疑国际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2条以及各大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等的规定,质疑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曾经为某一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

2. 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关系,例如亲属、朋友关系,或者与争议标的有关联。

3. 仲裁员在本案中有公开表明或表现出对案件结果的预设立场或偏见。

4. 仲裁员在相同或相关领域内,因先前的行为或裁决可能被合理地怀疑其公正性。

【相关法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2(1)条规定:“如果出现对仲裁员指定的任何情况,可能导致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该仲裁员应当披露。”第12(2)条规定了当事人基于上述披露或其它理由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此外,《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1(2)条,《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9.1条等也有类似规定,要求仲裁员必须保持独立公正,并在特定情况下披露可能影响其独立公正的情况。

国际仲裁机构的选定依据何在?

国际仲裁机构的选定,主要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国际仲裁法的规定。在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时,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仲裁条款,明确指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第6条以及其他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无法履行其职能,那么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依据可适用法律确定的其他方式来选定仲裁机构。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这一规定表明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即当事人有权选择合适的国际仲裁机构。

2. 《纽约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第五条也明确了仲裁机构的选定应遵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若无协议或协议无效,则需依据仲裁地国的法律来决定仲裁机构。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条:“如果当事人未指定或未能就指定仲裁庭的方式达成一致,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秘书长提交了请求,秘书长应在征得各方当事人意见后,指定一家或数家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此条规定为当事人未能预先选定仲裁机构的情况提供了解决方案。

国际仲裁机构的选定首先以当事人的自主约定为优先,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国际仲裁规则以及争议所涉及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国家在仲裁程序中的豁免权如何规定?

国家在仲裁程序中的豁免权,是指国家作为仲裁当事人时,基于主权平等原则和国家豁免原则,对于某些诉讼行为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享有的不受外国法院或仲裁庭管辖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豁免,即国家可以豁免于仲裁程序,如送达、出庭等;二是实体豁免,即国家财产不受强制执行。

中国法律对国家在仲裁程序中的豁免权有明确规定,并实行“有限豁免主义”,即除非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豁免,否则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豁免权,但同时,对于商业交易行为引起的争议,国家一般不主张豁免。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未直接规定国家豁免权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参照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处理。

3. 中国政府已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第18条至21条对国家在仲裁程序中的豁免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国家同意接受仲裁、仲裁通知和文件的送达、国家在仲裁程序中的出庭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

国家在仲裁程序中的豁免权受到严格的规范和限制,既尊重国家主权,又确保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是否享有豁免权以及豁免范围的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约定来判断。

因此,在国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密切关注仲裁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公正的情况,并在发现此类情况时及时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质疑,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仲裁程序的公平正义。同时,仲裁员也负有主动披露义务,以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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