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各种审查逮捕手段,全面准确地把握逮捕条件,严格限制逮捕的适用。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其他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逮捕是一种必要的强制措施,但必须依法适用,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后是否可以撤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案件存在错误,可以申请撤销逮捕决定。但是,在申请撤销逮捕决定之前,需要确保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并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存在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撤销逮捕决定之前,需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且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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